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防止火電生產事故的重點要求)-上海紅安洗眼器廠家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 612)◕◕↟₪·、《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L/T 647)◕◕↟₪·、《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T 438)◕◕↟₪·、《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等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4.1 在訂購壓力容器前₪•,應對設計單位和製造廠商的資格進行稽核₪•,其供貨產品必須附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製造廠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監檢機構簽發的監檢證書及結構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要加強對所購壓力容器的質量驗收₪•,特別應參加壓力容器水壓試驗等重要專案的驗收見證◕₪•↟。
4.2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國質檢鍋[2003]207號)辦理註冊登記◕◕↟₪·、備案手續₪•,申領使用證◕₪•↟。電廠必須配備持有壓力容器監察資格證的專業人員從事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管理和壽命管理₪•,負責對受監裝置竣工驗收和相關資料的管理◕₪•↟。
4.3防止超壓超溫
4.3.1根據裝置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壓力容器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不超溫執行◕₪•↟。
4.3.2 執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汙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按照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必要的技術措施₪•,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保護裝置退出後₪•,應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4.3.3 除氧器的執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991]709號)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進行核算後在執行規程中明確規定₪•,並在執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
4.3.4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4.3.5 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於兩隻全啟式安全門₪•,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應正常投入執行◕₪•↟。
4.2.6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設計單位應提供安全洩放量和安全閥排放能力計算書◕₪•↟。
4.3 在役壓力容器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4.3.1 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裝置◕◕↟₪·、系統檢修₪•,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停用超過2年以上的壓力容器重新啟用時要進行再檢驗₪•,耐壓試驗合格才能啟用◕₪•↟。
4.3.2 對在役壓力容器檢驗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達不到監督使用標準(三級)的₪•,要在最近一次檢修中治理升級◕₪•↟。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四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禁止使用◕₪•↟。檢驗安全狀況為五級的壓力容器報廢處理◕₪•↟。
4.3.3 壓力容器上使用的壓力錶₪•,應列為計量強制檢驗表計₪•,按規定週期進行強檢◕₪•↟。
4.3.4 結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或檢修₪•,每兩個檢驗週期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5熱力系統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時₪•,應對與壓力容器相連的管系進行檢查₪•,包括焊縫及熱影響區◕◕↟₪·、膨脹應力區域◕◕↟₪·、支吊架受力點◕◕↟₪·、低點腐蝕區域等₪•,特別應對蒸汽進口附近的內表面熱疲勞和加熱器疏水管段沖刷◕◕↟₪·、腐蝕情況進行檢查◕₪•↟。
4.3.6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並有規範的校驗報告和排放試驗記錄;排放試驗開啟和回座壓力值符合設計要求或滿足《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T 612)◕◕↟₪·、《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GB/T 12243)◕₪•↟。對液壓助跳裝置校驗後的安全閥₪•,有條件的應選擇其中整定開啟壓力值較低的安全閥₪•,進行實際開啟壓力◕◕↟₪·、回座壓力複核◕₪•↟。
4.3.7新安裝和解體檢修過的安全閥必須進行動作壓力校驗₪•,新購安全閥必須由製造商提供含出廠場校驗報告(包括校驗方法◕◕↟₪·、整定壓力◕◕↟₪·、開啟壓力◕◕↟₪·、回座壓力◕◕↟₪·、閥瓣開啟高度等)等技術檔案的質量證明書◕₪•↟。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動作壓力校驗週期₪•,可在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規定條件下₪•,延時至最多三年一次◕₪•↟。
4.4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意開孔和焊接其他構件◕₪•↟。若必須在壓力容器筒壁上開孔或修理₪•,應先核算其結構強度₪•,並參照製造廠工藝制定技術工藝措施₪•,經鍋爐監督工程師審定◕◕↟₪·、總工程師批准後₪•,嚴格按工藝措施實施◕₪•↟。
4.5使用中的各種氣瓶嚴禁改變塗色₪•,嚴防錯裝◕◕↟₪·、錯用;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液氯鋼瓶必須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鋼瓶◕◕↟₪·、溶解乙炔氣瓶場所的溫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氣瓶者必須配置防止回火裝置◕₪•↟。
4.6防止氫罐爆炸
4.6.1制氫站應採用可靠的壓力調整裝置₪•,並加裝液位差越限連鎖保護裝置和氫側氫氣純度表₪•,線上氫中含氧量檢測儀表₪•,防止制氫系統裝置爆炸◕₪•↟。
4.6.2檢修制氫系統及氫罐前要進行可靠隔離₪•,並進行氣體置換₪•,應使用銅質工具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工具◕₪•↟。
4.6.3氫系統吹洗置換◕◕↟₪·、放空降壓₪•,必須透過放空管向室外排放◕₪•↟。採用氮氣置換時₪•,氮氣含氧量不得超過3%◕₪•↟。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爆破事故的發生₪•,應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 612)◕◕↟₪·、《電站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L/T 647)◕◕↟₪·、《火力發電廠金屬技術監督規程》(DL/T 438)◕◕↟₪·、《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等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4.1 在訂購壓力容器前₪•,應對設計單位和製造廠商的資格進行稽核₪•,其供貨產品必須附有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製造廠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監檢機構簽發的監檢證書及結構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要加強對所購壓力容器的質量驗收₪•,特別應參加壓力容器水壓試驗等重要專案的驗收見證◕₪•↟。
4.2 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國質檢鍋[2003]207號)辦理註冊登記◕◕↟₪·、備案手續₪•,申領使用證◕₪•↟。電廠必須配備持有壓力容器監察資格證的專業人員從事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工作₪•,負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管理和壽命管理₪•,負責對受監裝置竣工驗收和相關資料的管理◕₪•↟。
4.3防止超壓超溫
4.3.1根據裝置特點和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每臺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壓力容器異常工況的緊急處理方法₪•,確保在任何工況下壓力容器不超壓◕◕↟₪·、不超溫執行◕₪•↟。
4.3.2 執行中的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閥◕◕↟₪·、排汙閥◕◕↟₪·、監視表計◕◕↟₪·、聯鎖◕◕↟₪·、自動裝置等)應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設有自動調整和保護裝置的壓力容器₪•,其保護裝置的退出應按照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必要的技術措施₪•,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保護裝置退出後₪•,應加強監視₪•,且應限期恢復◕₪•↟。
4.3.3 除氧器的執行操作規程應符合《電站壓力式除氧器安全技術規定》(能源安保[1991]709號)要求◕₪•↟。除氧器兩段抽汽之間的切換點₪•,應進行核算後在執行規程中明確規定₪•,並在執行中嚴格執行₪•,嚴禁高壓汽源直接進入除氧器◕₪•↟。
4.3.4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
4.3.5 單元制的給水系統₪•,除氧器上應配備不少於兩隻全啟式安全門₪•,自動調壓和報警裝置應正常投入執行◕₪•↟。
4.2.6 除氧器和其他壓力容器安全閥的總排放能力₪•,應能滿足其在最大進汽工況下不超壓◕₪•↟。設計單位應提供安全洩放量和安全閥排放能力計算書◕₪•↟。
4.3 在役壓力容器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4.3.1 在役壓力容器應結合裝置◕◕↟₪·、系統檢修₪•,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驗◕₪•↟。停用超過2年以上的壓力容器重新啟用時要進行再檢驗₪•,耐壓試驗合格才能啟用◕₪•↟。
4.3.2 對在役壓力容器檢驗中₪•,安全狀況等級評定達不到監督使用標準(三級)的₪•,要在最近一次檢修中治理升級◕₪•↟。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四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禁止使用◕₪•↟。檢驗安全狀況為五級的壓力容器報廢處理◕₪•↟。
4.3.3 壓力容器上使用的壓力錶₪•,應列為計量強制檢驗表計₪•,按規定週期進行強檢◕₪•↟。
4.3.4 結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或檢修₪•,每兩個檢驗週期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5熱力系統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時₪•,應對與壓力容器相連的管系進行檢查₪•,包括焊縫及熱影響區◕◕↟₪·、膨脹應力區域◕◕↟₪·、支吊架受力點◕◕↟₪·、低點腐蝕區域等₪•,特別應對蒸汽進口附近的內表面熱疲勞和加熱器疏水管段沖刷◕◕↟₪·、腐蝕情況進行檢查◕₪•↟。
4.3.6 各種壓力容器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校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排放試驗₪•,並有規範的校驗報告和排放試驗記錄;排放試驗開啟和回座壓力值符合設計要求或滿足《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T 612)◕◕↟₪·、《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GB/T 12243)◕₪•↟。對液壓助跳裝置校驗後的安全閥₪•,有條件的應選擇其中整定開啟壓力值較低的安全閥₪•,進行實際開啟壓力◕◕↟₪·、回座壓力複核◕₪•↟。
4.3.7新安裝和解體檢修過的安全閥必須進行動作壓力校驗₪•,新購安全閥必須由製造商提供含出廠場校驗報告(包括校驗方法◕◕↟₪·、整定壓力◕◕↟₪·、開啟壓力◕◕↟₪·、回座壓力◕◕↟₪·、閥瓣開啟高度等)等技術檔案的質量證明書◕₪•↟。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動作壓力校驗週期₪•,可在符合《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規定條件下₪•,延時至最多三年一次◕₪•↟。
4.4禁止在壓力容器上隨意開孔和焊接其他構件◕₪•↟。若必須在壓力容器筒壁上開孔或修理₪•,應先核算其結構強度₪•,並參照製造廠工藝制定技術工藝措施₪•,經鍋爐監督工程師審定◕◕↟₪·、總工程師批准後₪•,嚴格按工藝措施實施◕₪•↟。
4.5使用中的各種氣瓶嚴禁改變塗色₪•,嚴防錯裝◕◕↟₪·、錯用;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液氯鋼瓶必須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鋼瓶◕◕↟₪·、溶解乙炔氣瓶場所的溫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氣瓶者必須配置防止回火裝置◕₪•↟。
4.6防止氫罐爆炸
4.6.1制氫站應採用可靠的壓力調整裝置₪•,並加裝液位差越限連鎖保護裝置和氫側氫氣純度表₪•,線上氫中含氧量檢測儀表₪•,防止制氫系統裝置爆炸◕₪•↟。
4.6.2檢修制氫系統及氫罐前要進行可靠隔離₪•,並進行氣體置換₪•,應使用銅質工具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工具◕₪•↟。
4.6.3氫系統吹洗置換◕◕↟₪·、放空降壓₪•,必須透過放空管向室外排放◕₪•↟。採用氮氣置換時₪•,氮氣含氧量不得超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