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防止火電生產事故的重點要求)-上海紅安洗眼器廠家
為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發生╃│,應嚴格執行《大型鍋爐燃燒管理的若干規定》(電安生[1993]540 號)↟☁↟◕、《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6.1 防止鍋爐滅火◕₪│·╃。
6.1.1 根據《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裝置的狀況╃│,制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措施╃│,應包括煤質監督↟☁↟◕、混配煤↟☁↟◕、燃燒調整↟☁↟◕、低負荷執行等內容╃│,並嚴格執行◕₪│·╃。
6.1.2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除錯應嚴格執行《火力發電廠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規程》(DL/T 1091)◕₪│·╃。
6.1.3 100MW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包括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在內的爐膛安全監控系統(FSSS)的主要功能至少應包括▩│:爐膛吹掃↟☁↟◕、鍋爐點火╃│,制粉系統↟☁↟◕、燃油系統和燃燒器管理↟☁↟◕、燃料跳閘↟☁↟◕、燃油洩漏試驗等◕₪│·╃。爐膛安全監控系統裝置(FSSS)和就地控制裝置電源應可靠╃│,FSSS裝置電源應採用兩路互為備用的UPS供電╃│,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火焰探頭↟☁↟◕、爐膛負壓等參與滅火保護的熱工測點應冗餘配置◕₪│·╃。
6.1.4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防止火焰探頭燒燬↟☁↟◕、汙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的發生◕₪│·╃。
6.1.5 加強燃煤的監督管理╃│,完善混煤設施◕₪│·╃。加強配煤管理和煤質分析╃│,並及時將煤質情況通知鍋爐執行人員╃│,做好調整燃燒的應變措施╃│,防止發生鍋爐滅火◕₪│·╃。
6.1.6 新建鍋爐投產↟☁↟◕、鍋爐改造性大修後或當實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燒調整試驗◕₪│·╃。
6.1.7當爐膛已經滅火或已區域性滅火併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槍◕₪│·╃。當鍋爐滅火後╃│,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制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要制定和落實防止一次風機啟動將制粉系統存在積粉集中吹進沒有點火的爐膛的技術措施◕₪│·╃。
6.1.8嚴禁隨意退出火焰探頭或聯鎖裝置╃│,因裝置缺陷臨時退出時╃│,應按照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嚴禁在FSSS裝置退出情況下進行鍋爐啟動◕₪│·╃。
6.1.9 加強裝置檢修管理╃│,重點解決爐膛嚴重漏風↟☁↟◕、給粉機下粉不均勻和煤粉自流↟☁↟◕、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堵煤(特別是單元式制粉系統堵粉)↟☁↟◕、直吹式制粉系統斷煤和熱控裝置失靈等缺陷◕₪│·╃。
6.1.10加強點火油系統的維護管理╃│,消除洩漏╃│,防止燃油漏入爐膛發生爆燃◕₪│·╃。對燃油速斷閥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鍋爐點火前應進行燃油系統洩漏試驗╃│,合格後方可點火啟動◕₪│·╃。
6.1.11新機組整套啟動除錯期間╃│,應加強對火焰檢測裝置的調整◕₪│·╃。保證鍋爐在高↟☁↟◕、低負荷以及適用煤種下都能正確檢測到火焰◕₪│·╃。
6.1.12設定有等離子點火裝置和微油點火裝置的鍋爐╃│,製造廠和設計單位應按照《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要求╃│,確保等離子點火↟☁↟◕、微油點火裝置控制邏輯滿足鍋爐安全執行要求◕₪│·╃。
6.1.13對配有等離子點火裝置的鍋爐╃│,啟動前要對對應煤倉燃煤進行校驗╃│,保證符合設計煤種要求◕₪│·╃。燃煤煤質嚴重偏離設計煤種時╃│,嚴禁用等離子裝置點火啟動◕₪│·╃。
6.2 防止嚴重結焦
6.2.1鍋爐實際用煤應儘可能符合設計煤種(或校核煤種)◕₪│·╃。當實際煤種偏離設計煤種(或校核煤種)較多時╃│,應重新進行鍋爐燃燒調整試驗◕₪│·╃。
6.2.2執行人員應經常從看火孔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結焦╃│,應及時處理◕₪│·╃。
6.2.3鍋爐吹灰器系統應正常投入執行╃│,防止爐膛沾汙結渣造成超溫◕₪│·╃。
6.2.4 受熱面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執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
為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發生╃│,應嚴格執行《大型鍋爐燃燒管理的若干規定》(電安生[1993]540 號)↟☁↟◕、《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重點要求如下▩│:
6.1 防止鍋爐滅火◕₪│·╃。
6.1.1 根據《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DL 435)中有關防止爐膛滅火放炮的規定以及裝置的狀況╃│,制定防止鍋爐滅火放炮的措施╃│,應包括煤質監督↟☁↟◕、混配煤↟☁↟◕、燃燒調整↟☁↟◕、低負荷執行等內容╃│,並嚴格執行◕₪│·╃。
6.1.2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除錯應嚴格執行《火力發電廠鍋爐爐膛安全監控系統技術規程》(DL/T 1091)◕₪│·╃。
6.1.3 100MW及以上等級機組的鍋爐應裝設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包括鍋爐滅火保護裝置在內的爐膛安全監控系統(FSSS)的主要功能至少應包括▩│:爐膛吹掃↟☁↟◕、鍋爐點火╃│,制粉系統↟☁↟◕、燃油系統和燃燒器管理↟☁↟◕、燃料跳閘↟☁↟◕、燃油洩漏試驗等◕₪│·╃。爐膛安全監控系統裝置(FSSS)和就地控制裝置電源應可靠╃│,FSSS裝置電源應採用兩路互為備用的UPS供電╃│,防止因瞬間失電造成鍋爐滅火◕₪│·╃。火焰探頭↟☁↟◕、爐膛負壓等參與滅火保護的熱工測點應冗餘配置◕₪│·╃。
6.1.4加強鍋爐滅火保護裝置的維護與管理╃│,防止火焰探頭燒燬↟☁↟◕、汙染失靈↟☁↟◕、爐膛負壓管堵塞等問題的發生◕₪│·╃。
6.1.5 加強燃煤的監督管理╃│,完善混煤設施◕₪│·╃。加強配煤管理和煤質分析╃│,並及時將煤質情況通知鍋爐執行人員╃│,做好調整燃燒的應變措施╃│,防止發生鍋爐滅火◕₪│·╃。
6.1.6 新建鍋爐投產↟☁↟◕、鍋爐改造性大修後或當實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燃燒調整試驗◕₪│·╃。
6.1.7當爐膛已經滅火或已區域性滅火併瀕臨全部滅火時╃│,嚴禁投助燃油槍◕₪│·╃。當鍋爐滅火後╃│,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氣↟☁↟◕、制粉乏氣風)供給╃│,嚴禁用爆燃法恢復燃燒◕₪│·╃。重新點火前必須對鍋爐進行充分通風吹掃╃│,以排除爐膛和煙道內的可燃物質╃│,要制定和落實防止一次風機啟動將制粉系統存在積粉集中吹進沒有點火的爐膛的技術措施◕₪│·╃。
6.1.8嚴禁隨意退出火焰探頭或聯鎖裝置╃│,因裝置缺陷臨時退出時╃│,應按照相關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嚴禁在FSSS裝置退出情況下進行鍋爐啟動◕₪│·╃。
6.1.9 加強裝置檢修管理╃│,重點解決爐膛嚴重漏風↟☁↟◕、給粉機下粉不均勻和煤粉自流↟☁↟◕、一次風管不暢↟☁↟◕、送風不正常脈動↟☁↟◕、堵煤(特別是單元式制粉系統堵粉)↟☁↟◕、直吹式制粉系統斷煤和熱控裝置失靈等缺陷◕₪│·╃。
6.1.10加強點火油系統的維護管理╃│,消除洩漏╃│,防止燃油漏入爐膛發生爆燃◕₪│·╃。對燃油速斷閥要定期試驗╃│,確保動作正確↟☁↟◕、關閉嚴密◕₪│·╃。鍋爐點火前應進行燃油系統洩漏試驗╃│,合格後方可點火啟動◕₪│·╃。
6.1.11新機組整套啟動除錯期間╃│,應加強對火焰檢測裝置的調整◕₪│·╃。保證鍋爐在高↟☁↟◕、低負荷以及適用煤種下都能正確檢測到火焰◕₪│·╃。
6.1.12設定有等離子點火裝置和微油點火裝置的鍋爐╃│,製造廠和設計單位應按照《火電廠煤粉鍋爐燃燒室防爆規程》要求╃│,確保等離子點火↟☁↟◕、微油點火裝置控制邏輯滿足鍋爐安全執行要求◕₪│·╃。
6.1.13對配有等離子點火裝置的鍋爐╃│,啟動前要對對應煤倉燃煤進行校驗╃│,保證符合設計煤種要求◕₪│·╃。燃煤煤質嚴重偏離設計煤種時╃│,嚴禁用等離子裝置點火啟動◕₪│·╃。
6.2 防止嚴重結焦
6.2.1鍋爐實際用煤應儘可能符合設計煤種(或校核煤種)◕₪│·╃。當實際煤種偏離設計煤種(或校核煤種)較多時╃│,應重新進行鍋爐燃燒調整試驗◕₪│·╃。
6.2.2執行人員應經常從看火孔監視爐膛結焦情況╃│,一旦發現結焦╃│,應及時處理◕₪│·╃。
6.2.3鍋爐吹灰器系統應正常投入執行╃│,防止爐膛沾汙結渣造成超溫◕₪│·╃。
6.2.4 受熱面及爐底等部位嚴重結渣╃│,影響鍋爐安全執行時╃│,應立即停爐處理◕₪│·╃。
防止鍋爐爐膛爆炸事故(防止火電生產事故的重點要求)-上海紅安洗眼器廠家